强奸和妇女的演变

强奸文化侵犯妇女自治的多种方式

从历史上看,在美利坚合众国,妇女在性和身体方面几乎没有自由。 要得到尊重,他们必须始终保持谦虚的态度-从完全遮盖自己的身体到无法承认自己喜欢与丈夫发生性关系。 在19世纪,女性无法使自己使用“腿”一词,因为它太具有暗示性,并且将性视为妻子职责的一部分,仅此而已。 今天,在我们看诸如女权主义争取平等之类的政治运动时,我们似乎已经超越了这一点。 但是,我们的强奸文化(这就是我们描述性侵犯正常化方式的方式)暴力地确保了妇女无法控制自己的身体和性行为

在我们的社会中,强奸文化中的暴力已被定义为旨在控制妇女,激发恐惧的行为。 正如沙龙·马库斯(Sharon Marcus)在她的文章“战斗机构,战斗语言:强奸预防的理论和政治”中所描述的那样,强奸的含义是“可怕的无名之举…………这是我们无法掌握的,只有当我们掌握和掌握时,才能体验到这一现实。包围我们”。 “强奸文化”一​​词的恐怖力量造成了一种幻想,即无法停止。 妇女一直努力保持自己的身体和性自主权,因为它通过社会规范得到加强,我们的语言定义它的方式以及我们的法律程序如何支持它。

最重要的是,社会规范可能是非正式的,但可以说它们与立法制定的政策一样被系统地强加。 例如,从小就教导年轻的妇女和女孩,他们的身体要尽可能地被遮盖住,以免在上学时分散男同伴的注意力。 男学生可能会对自己的发育中的身体做出不适当的反应,但女学生有责任防止他们产生这种感觉。 因此,学校着装规范是最早的社会规范形式,它教女孩如何“起身保护自己免受男孩侵害”,这意味着男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女人则对此有过错。

从本质上讲,这是培训妇女了解自己不拥有自己身体的最早规范之一。 遵循这些孩童的着装规定,会产生这样的观念,即没有“谦虚”穿着的成年女性要求受到男人的骚扰或殴打,这些男人被教导她们对自己的感情不负责任。 无法打扮自己想要的东西,剥夺了自主权,并暗示了试图拥有自己的所有权会产生后果。 这种行为会影响我们用来定义的语言类型,性骚扰,殴打和强奸。

首先,我们整个社会始终难以确定什么是强奸。 我们目前的法律定义将其描述为“未经受害人同意而由他人穿透……任何身体部位,无论多么微小”。 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那几十年中,无法合法地强奸妻子,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尽管当时强奸的定义是“强行侵犯女性意志,是对女性的肉体知识”,但未婚女性伴侣也无法被强奸。 没有任何明确表明受害者不能结婚以使其被视为强奸。

同样,在由谁控制男人的情况下,女性的社会规范影响了我们在描述可能被强奸时的语言。 已婚妇女在法律上“属于”男人,当我们的社会选择相信妻子不能被丈夫强奸时,这种所有权观念就得到了体现。 因此,她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权威。 我们选择并且仍然选择解释有关强奸的法律的方式,已经影响了我们的法律体系处理这些案件的方式。

当强奸案被送上法庭时,法律程序似乎通过对“强奸文化,强奸法和财产法”的解释来保护男性利益,尽管没有明确说明。 这些概念之间的共同基本主题是女性的性欲。 换句话说,一个女人不能通过决定自己何时想与谁发生性关系以及与谁发生性关系来拥有自己的性行为。

她的性欲本质上是无人认领的财产,应这样保留,直到男人可以主张它为止。 强奸法的出台是“保护男性免受其性“占有”的任何“价值降低””,因为在女性及其性行为中,只有当他们属于另一个男人时,才有价值。 因此,我们的法律程序通过使用强奸法来破坏妇女的自治权,来支持和加强侵犯妇女享有自己的身体和性权利的行为。

在当今的时代,人们不会认为女人无法用自己的身体做自己想做的事或无法舒适地表达自己的性欲。 妇女不再受穿大衣服掩藏自己的身体或掩盖自己可能想要做爱的事实的束缚,但是强奸的威胁使妇女处于几乎相同的境地。 尽管过去了几个世纪,但变化不大。 我们的社会规范,语言使用和法律制度都维持着强奸文化,侵犯了妇女对自己的所有权。